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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4 14:05访问次数: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出口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劳务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无形资产等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定制度,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定程序申请及办理退(免)税相关手续,包括4类20个事项。

7.1 出口退(免)税备案

7.1.1—148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办理材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1份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

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

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

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

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份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

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

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1份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

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1份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

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1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1份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名称及账号

1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

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

出口退(免)税声明

1份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2

代办退税账户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需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2.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1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1.2—149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级别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章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1份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

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

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税务局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1.3—150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名称】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申请条件】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变更。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办理材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

1份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1份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2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3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1.4—151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

【事项名称】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备案、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和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1.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 36 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 1 日起 36 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4.符合以下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1)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 36 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六)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第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九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及电子数据

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及电子数据

1份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2 出口退(免)税办理

7.2.1—152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且未经处理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第四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份


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4

出口发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1份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1份


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

1份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收汇材料

1份

收汇材料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情形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情形 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出口合同复印件

1份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1份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年度财务报表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收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份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仅需填报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1份

查验后退回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1份

查验后退回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份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份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1份

查验后退回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1份

查验后退回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1份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

1份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1份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1份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

1份


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1份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1份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份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1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1份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7.(1)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①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3)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8.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包括: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9.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

10.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1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4.除办理材料中提及的需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况,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15.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6.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7.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9.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20.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2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2.2—153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29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办理材料】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1份


3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

公路运输方式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1份


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1份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

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1份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退抵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1份


3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1份


4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5

《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1份


6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1份


7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1份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mile米乐体育的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7.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8.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9.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10.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1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14.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1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2.3—154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份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收汇材料

1份

收汇材料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情形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

代码不一致的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份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份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仅需填报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1份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份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份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份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1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

(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复印件

1份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1份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1份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份


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

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

店销售的货物

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1份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份


横琴、平潭从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购

买货物的企业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

费税退税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加盖海关印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属应税消费品的报送)

1份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

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

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1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1份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1)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①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3)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7.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包括: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8.除办理材料中提及的需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况,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9.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0.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14.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1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2.4—155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3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1份



4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1份



5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份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缴款凭证

1份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

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

许可证明复印件

1份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mile米乐体育的版权

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1份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

1份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复印件

1份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7.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8.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2.5—156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2.6—157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第(六)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2.7—158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免退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

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运输企业购进符合条件的船舶,退还增值税,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第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七)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填写《申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

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

1份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2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

1份


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

1份


国际运输船舶退税

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1份


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1.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2.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4.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2.8—159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申请条件】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2.9—160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事项名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事项是指生产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作为申请核销的参考。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电子数据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如果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反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

1份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需进行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生产企业本年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5.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3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7.3.1—161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需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进口企业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证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需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通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不予办理。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四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3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1份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1份


3

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1份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1份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提供

3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1份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1份


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4份


2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复印件

1份

此前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

3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

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1份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

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8.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

9.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3.2—162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事项名称】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申请条件】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事项是指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针对其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业务。

1.出口企业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书面说明理由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2.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份


3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

企业的书面说明

1份


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份


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1份


2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1份


3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6.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

7.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3.3—163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事项名称】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申请条件】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事项包括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将其《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给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需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办理材料】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4份

电子数据1份

2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1份


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出口发票

1份


3

出口合同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1份


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6.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直接报关出口。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7.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3.4—164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3.5—165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第六条

【办理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1份


作废已出具纸质证明的情形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1份


作废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的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情形

作废证明申请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3.6—166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事项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票证包括:

1.《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

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设定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1.开具、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1份


2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2.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5.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7.4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

7.4.1—167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 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1份


2.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外贸企业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建设情况报告》

1份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建设情况报告》

1份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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