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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4021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09:5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4〕2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4〕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4〕28号



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pxw21xa)

经我局(所)于2024年03月07 日至2024年06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花香路2号 )2017年07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目前处于非正常状态,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顾海悦及财务负责人赵某某,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检查人员至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花香路2号,未能找到你单位。经询问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门卫并做现场笔录,根据该门卫描述:“在此地工作几年了,从未见到这附近有过纺织公司,也没听说过这家元鹏纺织公司。”根据金三系统对你单位的查询情况,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日被淮安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实际控制人王某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3年10月23日被逮捕,根据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苏0803刑初203号,王某在2013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淮安苏谊纺织品有限公司、淮安元鹏纺织有限公司等54家企业,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111份,价税合计18亿余元,虚开税款2.6亿余元,截止到案发已抵扣10448份,抵扣税款1.7亿余元。王某非法获利约500万元,案发后已退赃150万元。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认定你单位目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2、你单位与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单位无真实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

根据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淮检检建受〔2023〕32号)、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淮检刑不诉〔2023〕39号),淮安区检察院认定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向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价税合计2665万余元,虚开税款379万余元,已抵扣35份,抵扣税款58万余元,并伪造资金流水以应付税务检查。

根据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的第7、8、12、14次讯问笔录:王某承认他使用实际控制的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面价格5%左右开票费用的方式向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248份。

根据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的第1次讯问笔录,杨某某承认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和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支付5.5%开票费用向王某购买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5 份341万余元,虚开税款58万余元。

根据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明某某的第1次讯问笔录,明某某承认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和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付给中间人7%开票费用向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发票 50份475万余元,虚开税款80万余元。

以上情况表明王某使用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

3、资金交易虚假,存在明显资金回流现象。

由于下游户数较多,检查人员抽取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的资金回流情况进行核实取证: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向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35份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11300495-11300499;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30329961-30329973;发票代码为3200173130,发票号码为21684819-21684830;发票代码为3200173130,发票号码为22002071-22002074;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30329974。金额合计3419363.31元,税额合计581291.69元,价税合计4000655.00元。根据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杨某某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以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王某的第8次询问笔录,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和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为虚假交易,检查人员根据王某及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调取了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103)进行检查,发现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先将款项转至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103),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当日将款项转至下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其他人员银行卡上,具体如下:

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建行账号********0026和农商行账号********0075)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合计转账3935000.00元给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上述资金呈即进即出状态,分别回款1556000.00元至杨某某银行卡(卡号:********7489)、回款500000元至其朋友张某某下银行卡(卡号:********7777)以及回款1880000元至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郑某某名下银行卡(卡号:********2696)上。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认为2017年11月-12月期间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和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的交易为虚假行为,资金回流明显。

综上,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虚开金额合计22852985.85元,税额合计3799916.1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电话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证据2:现场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地址虚假,处于走逃(失联)状态;金三系统的非正常户查询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证据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为他人虚开2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证据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王某的第8次询问笔录中显示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单位虚开2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中显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承认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的交易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5: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为他人虚开2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证据6:杨某某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用于证明淮安市元鹏纺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下游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证据7: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103的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70000.00元罚款的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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