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2024年7月催缴)
发布时间:2024-07-01 15:1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 字体:[][][] |
苏州市明旺货运有限公司等27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你单位(个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相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个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解缴)清单所列税费。并同时缴纳(解缴)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如对公告内容不服,应先行完成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公告送达清单(2024年7月催缴).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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