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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1 16:47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成文日期】2022-6-2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办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停业 (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和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导致纳税人遭受较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产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依法开始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纳入设区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清单或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周期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六)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依法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非营利法人和群众团体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七)执行县 (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的减免税所属年度期末,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的用地。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办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6月3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材料。

(四)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因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的,需提供减免税所属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停产、停业申请减免的,应附报减免所属年度内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或其他可以证明停产、停业的相关材料。

2.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减免所属期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相关受灾证据 (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减免所属期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3.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4.依法开始破产程序的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

5.设区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提供纳入设区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清单或计划等材料。

6.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依法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非营利法人和群众团体等,应提供登记或成立的相关材料。

7.因执行县 (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 (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困难减免税由市或县 (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核准。核准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对骗取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 〔2014〕 6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


文件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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