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办理
发布时间:2019-04-02 15:4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办理
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3.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去年在a国有笔股息所得,符合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供税务机关审批?
答:依据《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对于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为简化管理程序,将原税务审批规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即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照现行政策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使用简易办法条件,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不需要审批。
根据规定,你公司需要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3.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九条
2.《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