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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03-09 12:11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省政府同意,3月2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联合推出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减征优惠政策问答。

六、对于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如何划型?

答: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七、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八、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 年 2 月至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九、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申报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十、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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