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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9-03-29 14:57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居民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2.在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

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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