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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4:53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字体:[][][]

(十九)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范围】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享受条件】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办理类型】

办理类型:备案管理与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

相关合同






4

支付凭证






5

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

委托证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政策依据】

2.《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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