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4:48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文件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摘自财税[2015]1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