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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03-20 14:42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字体:[][][]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类型】

自主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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